桂林生育险报销标准详解,助您轻松了解生育保险

桂林 更新于:2025-04-16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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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林生育险报销标准详解如下:
    一、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1. 桂林市行政区域内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2. 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等。
    二、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1. 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2. 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生育条件; 3. 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应在生育或手术后的30日内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报销申请。
    三、生育保险报销标准
    1. 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1)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住院分娩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期间药品费、住院期间治疗费等。 (2)生育医疗费用报销限额为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具体标准如下: - 自然分娩:限额为生育医疗费用的80%; - 剖宫产:限额为生育医疗费用的90%; - 生育辅助生殖技术:限额为生育医疗费用的90%。
    2. 生育津贴报销标准 (1)生育津贴是指职工在生育期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给职工的基本生活费用。 (2)生育津贴标准为职工生育前12个月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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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报销方式

      1.女职工因怀孕、自然流产、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一定标准支付(详见下文),实际费用低于支付标准按实际费用支付,实际费用高出支付标准部分由个人负担。产前检查费用可使用个人账户余额支付。

      2.参保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实行限额结算,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的完整医疗过程为一个周期,周期内统筹基金按70%比例报销,不设起付线,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 1500元,不列入职工医保普通门诊医疗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可使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支付。

      3.女职工因诊治生育而引起的疾病,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

      4.女职工实施计划生育的费用,如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实施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皮埋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一定标准支付。

      (二)住院分娩费

      住院分娩费包含生产时所产生的手术、药品等费用,但不包含医院提供的自费项目,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由当事人携带身份证到开通生育费用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进行生育备案,经备案后可持社保卡直接刷卡结算有关医疗费用。

      (三)支付标准

      1.女职工:顺产4500元;难产5500元。

      2.多胞胎顺产5000元;多胞胎难产6000元。

      3.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000元,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2000元。

      4.男职工配偶为无业人员的支付标准为以上定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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